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615364 文号 南政发〔2022〕7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2—00007
签署日期 2022-06-27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9-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政府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615364
文号 南政发〔2022〕7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2—00007
签署日期 2022-06-27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9-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政府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NXDR202200007

 

 

 

 

 

 

南政发〔20227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南各单位:

《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22627

 

 

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益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县委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加快建设“一县一海一基地”,奋力打造洞庭湖畔璀璨明珠,全面建设现代化新南县。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 县长出访或较长时间离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县审计局在县委审计委员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扎实办好发展经济这个最大的实事,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不断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群众自治良性互动。

第十六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进人民福祉。

第十七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防控治理体系,全面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部署,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或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或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

严格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统一备案。完善和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实现废、改、立相统一。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本级财政预算草案、重大规划、重要项目、重大政策措施、社会治理重要事务等,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必要时可请研究、咨询机构参与。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举措,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措施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同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凡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要运用多种方式做好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二十八条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功能,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现多渠道政务服务,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提案。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依法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机关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县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邀请、安排有关领导同志、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分析研究经济形势和应急事件;

(三)讨论审议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研究近远期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

(五)审议重大改革事项;

(六)审议大额财政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处置及政府性投资项目;

(七)审议重大公务活动方案;

(八)须向常务会议通报、由常务会议讨论和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邀请、安排有关领导同志、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可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九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报县长确定。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县直单位和中央、省、市属驻南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征求各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相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反馈。如有不同意见,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管负责人或分管副县长协调。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审,并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书面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不能按要求参加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照《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规定,减少会议数量,严格执行会议申请和召开程序,控制规模和时间。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四十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将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四十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抓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完善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督查工作体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围绕政府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督促检查工作计划。

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县长召开的专题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负责县长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组室按业务分工,对有关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和对口省、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立13710”工作制度,对县人民政府印发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要部署,有关部门单位要1天内研究部署,3天内向县人民政府反馈办理情况,一般性问题原则上7天内落实,重大问题复杂问题1个月内落实解决,所有事项都要追踪到底、销号清零。

建立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部门单位,要总结经验,交流推广,推动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部门单位,要指出问题,责成改进。

发现落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存在失职渎职等情形,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严肃追责。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做到思想上自觉、政治上清醒、纪律上严明、行动上坚定,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外出报批制度。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出访、离县出差、休假,应事先按程序报县长审批,事后应及时销假。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离县出差、休假和领导班子成员轮休方案,应报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程序发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推进“清廉南县”建设,落实落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突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努力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会清朗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完善执行监督、考评、奖惩等制度,对干事创业者强化激励,对不作为不负责者严肃问责。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搞特殊化。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等规定。严控楼堂馆所建设。严控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函告、审批等制度,严格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用餐和陪餐人员,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格落实整治违规吃喝隐形变异“十严禁”要求。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绿色低碳的公务接待方式。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调研实效,围绕重大决策部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实事求是,精准发力,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改进调查研究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考察调研尽可能安排集体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考察调研期间,应按照规定缴纳食宿费。

第五十九条 除县委统一安排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类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及县委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县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南政发〔20141号)同时废止。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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