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渔区的通告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652683 文号 南政告〔2022〕1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2—00004
签署日期 2022-09-06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9-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政府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652683
文号 南政告〔2022〕1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2—00004
签署日期 2022-09-06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9-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政府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NXDR202200004

 

 

 

 

 

南政告〔20221

 

 

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渔区的通告

 

我县自2020年实施全面禁捕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地方禁渔通告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禁渔区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县域范围内的洞庭湖、藕池河、淞澧洪道、三仙湖水库等水域,南洞庭湖草龟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包括天星湖、藕池河中支南洲镇青茅岗至茅草街镇段、松澧洪道武圣宫镇小河口至厂窖镇新码头段)。

二、禁渔期:自202111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

三、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其他禁渔区在禁渔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凡违反禁渔规定非法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和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南县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等单位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在禁渔区开展常态巡查等执法行动,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从严从重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全面禁捕工作政策的宣传引导,认真开展日常巡查,协同做好执法工作。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及时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0737-5223918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南政告〔201924号)同时废止。

                                  

 

                                   南县人民政府  

 20229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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