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652694 文号 南政告〔2022〕2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2—00005
签署日期 2022-09-06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9-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政府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652694
文号 南政告〔2022〕2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2—00005
签署日期 2022-09-06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9-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政府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NXDR202200005

 

 

 

 

 

南政告〔20222

 

 

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县水生生物资源,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垂钓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钓区范围:南洞庭湖草龟中华鳖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包括天星湖、藕池河中支南洲镇青茅岗至茅草街镇段、松澧洪道武圣宫镇小河口至厂窖镇新码头段),南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

二、限钓区范围:除南洞庭湖草龟中华鳖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南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以外的其他禁渔区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

(二)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三)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

(四)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五)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六)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

(七)垂钓者应注意自身安全,服从、配合县直有关单位和垂钓水域所在乡镇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三、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坚持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止、处罚违法违规垂钓行为,共同规范垂钓行为。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凡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及时举报违法违规垂钓行为,举报电话:

禁捕举报:0737-110        县农业农村局:0737-5223918

华阁镇:0737-5781101      明山头镇:0737-5772645

乌嘴乡:0737-5738580      青树嘴镇:0737-5668099

茅草街镇:0737-5448156    三仙湖镇:0737-5435101

中鱼口镇:0737-5421001    南洲镇:0737-5224671

浪拔湖镇:0737-5880120    麻河口镇:0737-5821192

武圣宫镇:0737-5813005    厂窖镇:0737-584251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南政告〔202017号)同时废止。

                                

  

                                   南县人民政府  

 20229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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