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95535 | 文号 | 南政告〔2025〕4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5—00004 |
---|---|---|---|---|---|
签署日期 | 2025-08-29 | 发文日期 | 2025-08-29 | 信息时效期 | 2030-08-29 |
所属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95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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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25〕4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5—00004 |
签署日期 | 2025-08-29 |
发文日期 | 2025-08-29 |
信息时效期 | 2030-08-29 |
所属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5—00004
南政告〔2025〕4号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划定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和《益阳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的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种类
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大豆、甘蔗、棉花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和时段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为南县耕地全域,禁烧时段为全时段。
三、禁烧要求
(一)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联合督查、督导和日常巡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负责县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按属地原则,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和禁烧宣传教育,设立秸秆禁烧区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二)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由乡镇提出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出具检疫报告,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统筹协调后,由乡镇组织就地焚烧。
四、处罚措施
违反本通告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对违反露天焚烧秸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通告实施
本通告于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限烧区域及时段的通告》(南政告〔2024〕2号)同时废止。
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 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