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667491 文号 南政办发〔2016〕4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6-03-01 发文日期 2021-04-26 信息时效期 2024-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667491
文号 南政办发〔2016〕4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6-03-01
发文日期 2021-04-26
信息时效期 2024-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6—01003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南县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城乡特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处于医疗困境中的家庭所给予的资金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体救助与社会帮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
  (四)城乡统筹、整体推进、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作为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并负责筹集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政策衔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落实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县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县户籍人员,分重点救助对象、一般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
  (一)重点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A类对象、孤儿;
  (二)一般救助对象:
  A类对象:低保对象中的重病(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14种疾病)和重残(指一、二级残疾)对象,百岁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伤残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核试人员、带病回乡人员)。
  B类对象: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县扶贫办核定的贫困对象中不属于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的其他贫困对象。

 

第三章 医疗救助方式


  第六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三种方式救助: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中的A类对象在年度内未住院的,每年打卡发放100元的门诊费,其中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门诊费仍按原“五位一体”救助方案执行。
  (三)住院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在县内住院治疗的按《南县特困供养人员医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在县外住院治疗的按照一般救助对象执行。
  2.一般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属于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后,救助补齐报销达到90%,其中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住院治疗仍按原“五位一体”救助方案执行。

 

第四章 医疗救助审批


  第七条 医疗救助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审批程序。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对象名单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二)门诊医疗救助审批程序。由重点救助对象、一般救助对象中的A类对象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门诊医疗救助,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住院医疗救助审批程序。
  1.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救助的审批按《南县特困供养人员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2.一般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出院后,应在90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医疗救助的报告;申请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南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优抚证》等身份证明;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支出票据复印件及各类报销凭证等;邮政银行储蓄卡或邮政银行存折复印件。
  第八条 有下列项目及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医院、药店的购药费用;
  (二)有责任方负主责赔偿的医疗费用;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等产生的医药费用;
  (四)其他不符合医疗救助的情形。

 

第五章 医疗救助结算


  第九条 医疗救助按以下程序进行结算: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资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划拨到乡镇人民政府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缴纳参保费用。
  (二)门诊医疗救助结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打卡发放到个人。
  (三)住院医疗救助结算。
  1.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救助的结算:按《南县特困供养人员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2.一般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的结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打卡发放到个人。

 

第六章  医疗救助基金
 

  第十条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从以下渠道筹措,一是上级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二是县级财政的预算资金;三是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四是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的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政实力,合理编制医疗救助资金计划,纳入县财政预算,建立增长机制。
  第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基金总量合理规划、科学使用医疗救助基金。

 

第七章 医疗救助监督


  第十四条 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救助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纳入医疗救助基金结算范畴;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救助机构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 县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待遇的,一律取消其救助待遇,除追回救助资金外,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建立救助对象个人健康医疗档案,制定面向救助对象的优惠措施及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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