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959731 | 发布机构 | 南县科工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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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959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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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科工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0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处罚 |
电力股 |
1.初次违法; 2.在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并已按要求恢复原状。 |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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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处罚 |
电力股 |
1.初次违法; 2.在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并已按要求恢复原状。 |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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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
电力股 |
1.初次违法; 2.在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并已按要求恢复原状。 |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供电企业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或未按《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时间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而中断供电的处罚 |
电力股 |
1.在限期内改正;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1.《电力法》(2018年12月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