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59731 发布机构 南县科工局 发文日期 2024-07-0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59731
发布机构 南县科工局
发文日期 2024-07-0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处罚

电力股

1.初次违法;

2.在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并已按要求恢复原状。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对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处罚

电力股

1.初次违法;

2.在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并已按要求恢复原状。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3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电力股

1.初次违法;

2.在限期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并已按要求恢复原状。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凡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应责令其赔偿,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供电企业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或未按《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时间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而中断供电的处罚

电力股

1.在限期内改正;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电力法》(2018年12月修正)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未按《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时间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而对用户中断供电的,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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