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xzdcquazbcswzx/2024-1952855 | 发布机构 | 南县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4-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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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nxzdcquazbcswzx/2024-1952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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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4-07-0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湘政地〔2024〕1071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4月18日。
四、批准用途:南县2023年第四十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五、被征地单位、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地单位:南县南洲镇清水堰村、浪拔湖镇太阳山村、浪拔湖镇兴桥村。
(二)征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地类:详见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四)征地面积:征收土地面积2.0318公顷,南县南洲镇清水堰村集体土地0.9524公顷(其中农用地0.9519公顷、建设用地0.0005公顷)、浪拔湖镇太阳山村集体土地0.4383公顷(其中农用地0.4295公顷、建设用地0.0088公顷)、浪拔湖镇兴桥村集体土地0.6411公顷(其中农用地0.3128公顷、建设用地0.2014公顷、未利用地0.1269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建(构)筑物、坟墓迁移补偿:
按《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2〕21号)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凡符合参加社会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严格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4〕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障手续。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南县征地征拆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彭星,联系电话:0737-5888028。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湘政地〔2024〕1071号《关于南县2023年第四十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