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xzdcquazbcswzx/2025-2042605 | 发布机构 | 南县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5-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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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nxzdcquazbcswzx/2025-2042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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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5-03-0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根据《南县县城总体规划(1999-2020年)(2010年修改版)》和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法征收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将房屋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
二、征收范围:一是滨江路以东石矶头至南华桥外河洲所有房屋,二是东堤尾街以东、泰济街以南、滨江路以西连片房屋。
三、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
四、征收部门:南县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
五、征收实施单位:南县南洲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补偿方案:由南县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依法按程序制定《南县城市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期)》,并随本公告一同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七、本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有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南县城市棚户区建设项目需要,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逾期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公告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