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315023 | 发布机构 | 南县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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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315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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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0-12-2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根据《益阳市司法局关于梳理公布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及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统计局对本单位保留证明事项予以梳理,现将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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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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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三、试点任务”中规定:
1.所谓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2.所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