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367312 | 发布机构 | 南县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08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367312 |
---|---|
发布机构 | 南县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0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统计局关于印发
《南县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统计站,局属各股室、中心、队、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统计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执法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行政,结合南县统计执法实践,南县统计局研究制定了《南县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照此标准贯彻执行。
南县统计局
2021年1月22日
南县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制度
为保证统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证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南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指县统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对象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局法规股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统计执法工作,具体执法过程由统计执法检查员完成。
二、统计执法检查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三、统计执法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五、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开展专项统计执法检查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成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明确检查人员,并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统计执法证》,表明身份和说明检查的事项。
八、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一般情况下要向被检查对象提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事项;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九、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下列程序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
(一)没有发现问题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撰写书面执法检查报告,报本执法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出具《统计执法检查结论书》,提出客观、公正的检查结论;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不足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撰写书面执法检查报告,通过本执法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责令改正。
(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十、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十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十三、 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向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结案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执法检查中收集的所有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整理归卷,并经分管局长签字后,由法规股统一归档。
十四、 执法检查部门对执法检查出来的问题应当认真进行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十五、 执法检查人员不准借检查之机索取或者收受现金和实物,不准借工作之便牟取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吃请;不准粗暴执法;不准随意向被检查单位承诺处罚额度;不得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
十六、本制度由南县统计局法规股负责解释。
十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县统计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