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450772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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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450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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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1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南环罚决字[2020] 26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
地 址:南县青树嘴镇青树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11439B
投资人:张建良
身**号码:432322********6205
电**码:132****711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10月16日,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南县青树嘴镇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根据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报告(ZXJC202010(CG)038),显示1号加油机的1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81。
你单位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未保持正常使用,大气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气液比限值(大于1.0小于1.2)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探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照片、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报告(ZXJC202010(CG)038)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我局于2020年10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0 月30 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南环责决字〔2020〕26号)。2020年11月10日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南环罚告字〔2020〕2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南环责决字〔2020〕26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南环罚告字〔2020〕26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我分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 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管辖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