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488115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02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488115 |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0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1〕511号
长沙碧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代码:914301********HMX4
法定代表人:黎成
身***码:430623********121X
手 ** 码:173*****772
地 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1年10月12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督查处对湖南南县经济开发区食品产业园综合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站污泥去向不明,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当即对该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经现场核实,该污水处理站运营单位长沙碧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0月1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11号)。2021年10月22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5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1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511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炜 电 话:135*****080
联系人:刘 洋 电 话:135*****098
地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邮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