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498088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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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498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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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2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1〕506号
陈金培
身***码:4221022********0390
地址:益阳市南县厂窖镇全成村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1年8月2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陈金培(以下简称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建设相应养殖尾水处理设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水产养殖者应当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养殖设施,配备与养殖生物总量相适应的电力、增养设施,在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区还要建设与养殖尾水排放总量相适应的尾水处理实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陈金培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8月2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06号)。2021年9月6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50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06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506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法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水产养殖者在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区从事水产养殖未建设相应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或者未正常运行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人杰 电 话:151****6299
联系人:张震天 电 话:139****5006
地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邮政编码: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