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516293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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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516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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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0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2〕501号
湖南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951J
法人代表:袁卫军
地址:南县南洲镇赤松南路5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1年12月23日,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湖南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建筑工地场内建筑土方堆场未及时清运,且未使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土方建设护坡也未做有效遮盖。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二)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土地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连续施工的,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或者喷淋、洒水等其他有效防尘措施:”(四)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分类存放和覆盖,并定时喷淋;”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15号)。2021年12月28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51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15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515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袁 杰 电 话:150******88联系人: 黄人杰 电 话:151******99
地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邮政编码: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