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16275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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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16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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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1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2〕506号
蔡正良
身****码:432322********1311
地址:益阳市南县明山头镇丰安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2年3月13日,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工作人员反馈的信息对蔡正良经营的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等固体废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小型畜禽养殖户、受委托的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第三方,应当及时对畜禽养殖粪污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及处理,防止恶臭气体和养殖废弃物泄漏、渗出。”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蔡正良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3月14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06号)。2022年4月1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506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06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506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捌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 佳 电 话:139*****882
联系人:吴 杰 电 话:158*****599
地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邮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