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642127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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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642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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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0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1〕509号
南县迈涛农机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6P2G
法定代表人:王军山
地址:益阳市南县明山头镇新村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1年10月1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南县迈涛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0月1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09号)。2021年10月20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5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09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509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 佳 电 话:139*******82
联系人:吴 杰 电 话:158*******99
地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邮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