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642131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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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64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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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1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1〕510号
南县茅草街长春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R
法定代表人:宋浩
地址:益阳市南县茅草街镇长春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1年10月12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督察处工作人员对南县茅草街长春船厂进行现场督察,发现该船厂存在危废管理不规范,油漆桶、机油桶随意丢弃,油污污染河道的行为。2021年10月13日,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督察处工作人员发现的问题对南县茅草街长春船厂(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0月1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10号)。2021年10月22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10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10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10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 佳 电 话:13********82
联系人:吴 杰 电 话:15********99
地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邮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