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801674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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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801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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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2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3〕509号
南县马艳生猪生态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C
投资人:马艳
地址:益阳市南县中鱼口镇常百村(原五星村第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3月29日,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南县马艳生猪生态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生猪养殖,现有存栏约180头,在养殖过程中,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畜禽养殖专业户除了遵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干粪堆沤、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有机肥加工、沼气制取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之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相记录;4.投资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3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9号)。2023年4月11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09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9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09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第三方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 佳 电 话:139*******82
联系人:吴 杰 电 话:158*******99
地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邮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