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罚字〔2024〕505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82653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8-2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82653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8-2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505号

  刘 阳

  身份证号码:430921********4535

  手机号码:183****5425

  地址:南县游港乡东湖村第4村民小组308号

  2024年8月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刘阳(以下简称“你”)名下的1台SF30T-3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排气烟度检测;根据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430111********5222342)数据,显示平均值为1.96m-1,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限值为﹤1 m-1)的0.96倍。

  综上所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相片、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等。

  针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8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5号),2024年8月1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505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5)、《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505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仟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任  伟                电    话:183****9690

  高  宇                电    话:186****0137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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