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2003434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18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2003434 |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1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字〔2024〕 502 号
湖南省华诚运动防护用具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GC60L
地 址:南县经济开发区服装纺织产业园5号栋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
2024年6月4日,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湖南省华诚运动防护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情况如下:1、你公司点胶车间大门及部分窗户呈开启状;2、四套点胶设施烤台均安装风扇对外排气,致使生产废气未经顶部集气罩有效收集,直接向车间和外部环境无组织排放。
综上所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现场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6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6月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2号),在责改期限内,你公司完成了整改。6月12日,经案件审查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公司系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袁 杰 联系电话:150****5888
联系人: 任 伟 联系电话:183****9690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