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不罚字〔2024〕503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03441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03441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字〔2024〕503号

  南县茅草街麻辣食族农副产品加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FT51

  经营者:李建帮

  身***码:4309***********165752

  地址: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八百弓村28组(原划角村3组)

  2024年5月31日,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南县茅草街麻辣食族农副产品加工店(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已建成的1条螺肉生产线,正在生产,该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视频资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5、经营者及生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5月3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3号)。2024年7月9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字〔2024〕503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字〔2024〕503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进行立案调查。5月3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3号),在责改期限内,你单位完成了整改。6月25日,经案件审查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系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序号2:“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序号5:“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  佳                  电    话:139****5882

  联系人:吴  杰                电    话:158****5599

    地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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