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罚决字〔2023〕513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2003599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3-11-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2003599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3-11-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3〕513号

  南县博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K62U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

  地  址:益阳市南县浪拔湖镇朝晖村十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7月2日,湖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南县博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调试设备过程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根据交办线索,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设备调试过程未采取任何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1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13号)。2023年8月16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5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1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513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专用裁量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20%+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万×5%=19000元;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罚款金额=(最低罚款20000/最高罚款200000+0%)x(1-20000/200000)x200000=20000元。共计39000元。

  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向我局提出申请报告,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不可修复赔偿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558元,并积极对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按照益环发〔2022〕17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四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按照清单第四款之规定:“在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已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和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及要求,并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处罚案件,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震天               电    话:139****5006

    联系人: 罗志红               电    话:138****5909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    编: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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