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2046378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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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2046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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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1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3〕515号
南县鑫宇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7L4G
法定代表人:左建新
地址:南县茅草街镇三宁河村15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7月2日,湖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南县鑫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取得任何环保相关手续,已建成1条混凝土生产线进行生产。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根据交办线索,于2023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已建成的年产1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视频资料、4.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1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15号)。2023年7月18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15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15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15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专用裁量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20%+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0万×5%=28500元),并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 佳 电 话:139*****882
联系人:吴 杰 电 话:158*****599地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邮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