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2046381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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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2046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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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2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3〕517号
南县乌嘴少华预制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U8F
经营者:曾少华
地址:益阳市南县乌嘴乡林业管理站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7月1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根据湖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问题线索表中信息(省督察组对南县乌嘴少华预制件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大量原料无任何覆盖,场地积尘严重,无任何降尘措施,扬尘污染严重。)对你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砾石、黄砂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视频资料、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问题线索交办函。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厂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1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17号)。2023年7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17号)告知你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17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17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7月13日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000/10000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1-裁量起点10000/100000)〕×法定最高罚款金额100000=14500元。并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共计壹万肆仟伍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 佳 电 话:139*****882
联系人:吴 杰 电 话:158*****599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 编: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