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2048400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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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2048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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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1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决字〔2023〕519号
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91************2Q
投 资 人:刘征文
地 址:南县茅草街镇同利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6月13日,湖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南县河口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委托湖南中诚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加油站对你加油站10号、12号、15号加油枪进行了现场检测,湖南中诚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加油站2023年6月19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中诚检测委检(2023)第06-067号),报告中显示,你加油站加油枪气液比值分别为:1.22、0.29、0.37,其中12号、15号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值不符合限制要求。
2023年7月25日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对你加油站进行了复查,并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3号、5号、7号、9号、10号、13号、14号、15号、16号加油枪进行了现场检测,并于7月27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307[CG]052),报告中显示你加油站3号、5号、7号、9号、10号、13号、14号、15号、16号加油枪气液比值分别为0.00、0.00、1.33、0.00、0.00、0.00、0.00、0.17、0.00,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值均不符合限制要求,没有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执行标准要求。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4、营业执照复印件;5、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湖南中诚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加油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中诚监测委检{2023}第06-067号);7、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加油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307[CG]052)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2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19号)。2023年7月28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519号)告知你加油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油站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加油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19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519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并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南县茅草街镇桥北石化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彭 佳 电 话:139*******82联系人: 任 伟 电 话:183*******90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