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2048406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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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2048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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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1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当罚〔 2024 〕511号
当事人姓名:蔡*孝
身***码:43************19
住 址:湖南省南县厂窖镇连福村第二村民小组
你于2024年11月25日,在厂窖镇德伏水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垂钓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事实确凿。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作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三)项第二款:“个人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两百元整。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二0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处罚地点:厂窖镇德伏水厂取水口附近(南县厂窖镇肖家湾一组)
执法人员:张震天 执法证件号:18*****74
执法人员:宋 亮 执法证件号:18*****81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签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