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2048410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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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2048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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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2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字〔2023〕530号
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F
法定代表人:杨勇
地址:南县三仙湖镇长兴村巴垸
2023 年7月23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专业组35 组对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帮扶指导,在现场帮扶工作中,发现你公司DA001总排口2023年6月6日二氧化硫日均排放浓度为232.14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二氧化硫)150mg/m3的0.55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生环部大气帮扶专业35组交办线索、现场照片;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8月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30号),在责改期限内,你公司完成了相关整改。10月20日,经案件审查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公司系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结合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益环发〔2022〕17号)关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7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彭 佳 电 话:13******82联系人: 吴 杰 电 话:15******99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