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罚〔2025〕28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27740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5-11-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27740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5-11-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28

 

当事人名称:益阳鸿太麻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4

地址:益阳市南县茅草街镇益阳惠沅纺织公司内

(原沅江市南嘴镇)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7171410分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益阳鸿太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建有一台4t/h蒸汽锅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配套建设有一组湿式脱硫除尘装置(麻石水膜除尘器),处理后的生产废气通过三十米的烟囱向外排放,废气排放口编号DW001。现场检查时锅炉正常使用,锅炉生产车间内两名锅炉工人正在作业,湿式脱硫除尘装置(麻石水膜除尘器)内水雾喷淋器未开启,烟气为肉眼可见的黑色。我局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7171930分开始对你公司烟气采样口进行烟气采样检测,根据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507083-1)显示: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分别为392mg/m³346mg/m³340mg/m³,颗粒物折算浓度分别为261mg/m³214mg/m³246mg/m³,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中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限值分别为200mg/m³30mg/m³,你公司的三次采样检测结果均超标。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71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与益阳汇源麻业有限公司关于购买资产协议书、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的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拍卖确认书、益阳市鸿太麻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朱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2202571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总经理王先普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处理相关事项;

32025717日由你公司提供总经理王先普身份证复印件、生产厂长青克刚身份证复印件、安环专干刘光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42025717162分至1644分由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生产厂长青克刚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和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现场执法及执法监测采样的情况。1650分至1820分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520257171830分至1920分由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王先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620257181742分至1855分由我局工作人员对安环专干刘光明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72025717日执法过程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同步开展现场检查

82025717日由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采样人员资质、聘用合同,证明你公司采样人员资质及公司资质的合法性;

92025717日由我局提供的案件承办人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102025717日由我局调取原益阳汇源麻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原益阳汇源麻业有限公司《污水综合治理及年产1万吨精干麻扩建工程第一期工程年产5000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查报告,证明你公司办理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了验收;

112025717日由我局调取原益阳惠沅纺织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公司办理有排污许可证;

122025722日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益阳鸿太麻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507083-1),证明你公司废气现场检查时的排放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11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根据调查情况,你公司裁量起点为10%,其他裁量因子裁量百分比之和为0%

结合我局20251119日第17次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公司: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191*************639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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