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罚〔2025〕514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41100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5-12-2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41100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5-12-2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514号

南县铭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Q9N

 址:南县三仙湖镇中奇岭村1组

法定代表人:刘觉民

身份证号码:432**********49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1010日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南县铭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进行黄砂、砾石的销售,场内有2处(黄砂堆场、砾石堆场各1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均未设置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储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及堆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储存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县铭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司(刘觉民)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工作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执法视频,证明公司场内有2处(黄砂堆场、砾石堆场各1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均未设置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物料堆场的位置情况;

4、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工作人员彭佳吴杰、李静尧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51014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5102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55142025125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14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51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14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结合调查,逐项核实裁量百分值,裁量如下: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000/10000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0%)×1-裁量起点10000/100000)〕×法定最高罚款金额100000=10000元,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191*************639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139****5882

联系人:                      话:158****5599

地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