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88715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7-28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88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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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7-28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6〕501号
公司名称: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D3F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三仙湖镇长兴村巴垸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15日,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开展重点问题线索核查。
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共9台电机,其中3台喷淋电机已停止运行,喷淋电机的作用是把碱液输送到脱硫塔,将碱液以雾化喷淋的方式与高温烟气接触,碱与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发生中和反应,同时水雾还能吸附部分颗粒物,水雾冷却后成液态水进入脱硫循环池。3台喷淋电机停止运行,导致生产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2026年4月1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窑炉废气排气筒进行了执法检测。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1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内容:公司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杨*的身份信息;
3.证据名称:李*明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证明内容:李*明为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工人;
4.证据名称:现场负责人杨*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杨*文的身份信息;
5.证据名称:南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南县三仙湖冬莲新型节能建材厂年产3000万块页岩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变更说明报告的批复》(请括注添加具体发文字号)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和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复印件。证明内容: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产污和治污情况;
6.证据名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益阳市2026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附名录第58号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为监管重点单位;
7.证据名称: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废气执法检测报告(编号:JK2604055)、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复印件。证明内容: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现场生产情况;
8.证据名称: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查勘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10份、影像资料1份、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内容: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2026年4月15日现场检查情况和2026年4月21日调查询问情况;
9.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李*龙、秦*、李*尧、吴*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2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7月17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501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501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6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调查逐项核实裁量百分值,裁量如下:
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百分值为0%;
2.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天,裁量百分值为0%;
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百分值为2%;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为0%。
本案裁量百分值起点为10%,罚款金额=(10%+2%)×100万=12万元。
根据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储梦莹 电 话:191****9622
联系人:李静尧 电 话:139****51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 编: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