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罚〔2026〕502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88733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6-07-2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88733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6-07-2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益环罚〔2026502

公司名称: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D3F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三仙湖镇长兴村巴垸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415日,益阳市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对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开展重点问题线索核查。

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数采仪及中控机烟尘/颗粒物数据显示为0),且在线设备过滤器未与采样管连接,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中的规范要求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内容:公司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杨*身份信息

3.证据名称:李*明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证明内容:李*明为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工人;

4.证据名称:现场负责人杨*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杨*文身份信息

5.证据名称:运维单位(长沙问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职工谭*身份证复印件谭*污染源自动监测废气运维工(岗位能力)培训证书复印件。证明内容:运维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谭*的身份信息;

6.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内容: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是排污主体单位;

7.证据名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益阳市2026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附名录第58号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为监管重点单位;

8.证据名称: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查勘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8影像资料1份、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内容:南县三仙湖冬莲建材有限公司2026415日现场检查情况和2026421日调查询问情况

9.证据名称: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李*龙、秦*、李*尧、吴*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420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202676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5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6502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调查逐项核实裁量百分值,裁量如下:

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为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百分值为5%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为0%

本案裁量百分值起点为Y=(2万/20万)×100%=10%,罚款金额=[10%+(0%+0%+0%+5%+0%)×(1-10%)]×20=2.9万元  

根据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仟元

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191*************639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尧                    话:139****5100

联系人:  *                    话:158****5599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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