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94959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9-03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94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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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9-03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6〕503号
公司名称:长安洞庭湖(益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
地址:益阳市南县经济开发区综合服务大楼六楼617室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长安洞庭湖(益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的南县青树嘴风电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益阳市南县青树嘴风电场项目配套220kV送出工程于2026年3月10日开工,初步完成6个塔基,其中已架铁塔2座,余下6座未动工。南县青树嘴风电场项目配套220kV送出工程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不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内容:公司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李*辉的身份信息;
3.证据名称:李*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证明内容:授权委托李*的合法性;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第161项输变电工程。证明内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5.《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南县青树嘴风电场项目的批复》湘发改许〔2024〕70号。证明内容: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南县青树嘴风电场项目批复;
6.《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县青树嘴10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批复》益环评表〔2023〕49号。证明内容: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县青树嘴10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批复;
7.南县青树嘴风电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09212026GG0019639号、建字第4309212026GG0018688号)。证明内容:南县青树嘴风电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南县青树嘴风电场项目配套220kV送出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内容:南县青树嘴风电场项目配套220kV送出工程施工总价;
9.南县青树嘴风电场项目配套220kV送出工程现场查勘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7份、影像资料1份、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10.李*尧、吴*的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8月25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6〕503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6〕503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调查逐项核实裁量百分值,裁量如下:
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
2.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
3.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为5%;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为0%。
本案裁量百分值起点为20%,罚款金额=(20%+0%+0%+5%+0%+0%+0%)×7267818.97元×5%=90847.74元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6年6月21日向该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6〕503号),该单位于2026年6月22日下发了停工通知(工作联系单),提交了停止建设情况说明和现场停工照片,于规定期限内取得了环评批复,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湘环发〔2023〕1号)关于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2序号违法行为:(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适用条件1.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的;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
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 * 电 话:187****8998
联系人:李*尧 电 话:139****5100
地 址:益阳市南县桂花园西路 邮 编:4132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