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监管与质量
安全监督的通知
各乡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局机关股室及局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办〔2019〕23号)文件要求,我局新成立了南县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监督股,其主要职责:一是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二是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三是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监督股工作职责,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监管,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
南县水利局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分工协作和全面覆盖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负责对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二、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划分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规章制度、行业技术标准和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技术标准。
2、根据项目法人隶属关系,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划分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责任。
3、负责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织本地区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
4、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能力建设,积极引导、鼓励本地区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培训。
5、组织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三、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应事先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
2、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对评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
3、确定中标人之日起,招标人应在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程序办事,不得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收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送达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后,应尽快与之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未履行上述手续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拒绝工程验收。
2、建设初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后,应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和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并对各参建单位人员资格、单位资质及质量体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
3、建设实施阶段,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表进行确定,并不定期地对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行为、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控制行为、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行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服务行为以及质量检测、材料供应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其立即整改到位,问题严重者将报项目主管单位。
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参与项目法人(或受权监理单位)组织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以及政府组织的竣工验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1、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及时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强化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现场巡查力度,完善质量与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监督工作有效、到位。
2、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项目法人要督促各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加强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控制,履行相应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项目法人要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制度,客观、公正评价工程实体质量。加强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防控,把安全理念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积极落实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制度。对违反质量与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3、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与项目主管单位签订《水利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编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预案》,并对建设参与者组织安全知识培训。
4、施工场地,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生产安全要求设立醒目的警示牌,所有建设参与者都必须严格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南县水利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