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县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75540 发布机构 南县畜水局 发文日期 2024-08-2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975540
发布机构 南县畜水局
发文日期 2024-08-2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为推进我县渔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渔业全产业链,促进渔业转型升级,提升水产品加工仓储现代化水平,规范实施并用好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 号)和《湖南省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湘农办发〔2022〕3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深入推进我县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水产品提质增效和渔业绿色发展,打造全县现代渔业全产业链,提升水产品加工仓储现代化水平,提高水产品加工率、流通率和副产品利用率,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先建后补”的原则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拨付方式,项目补助资金仅对上一年和本年度建设内容予以补助,此前建设的内容不予支持,也不计入完成的项目任务量,优先支持企业进行设施设备的采购,需要进行用地审批的建设内容原则上不支持。

  (二)坚持产业带动、示范引领的原则

  优先支持提升潜力大、建设条件成熟、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对主产区就地加工、大宗产品、收储加工,打造渔业全产业链项目建设。

  (三)坚持自主申报的原则

  符合条件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或家庭渔场向所属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主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向各乡镇发布申报指南或资金申报有关文件,明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报流程、申报材料要求等。

  三、补助对象、内容

  (一)补助对象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具备水产品加工仓储能力的企业、合作社或家庭渔场等;

  2、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已落实加工用地指标;

  3、符合国家、地方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

  4、原材料主要来自国内养殖或捕捞。

  (二)补助内容

  项目重点支持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建设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购置。

  四、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或家庭渔场向所属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主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级初核。

  (二)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成立工作专班,对乡镇报送名单逐一上户按文件要求遴选,并商同级财政部门筛选确定年度项目扶持单位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申报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并报省市两级备案后启动项目实施。

  五、项目实施期限及项目验收

  (一)实施期限:项目建设期限截至2024年11月30日。项目建设的补助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止,对此前建设的内容不予支持,也不得计入完成的项目任务量。

  (二)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提出县级验收书面申请。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组织财政、审计、水产加工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县级验收并形成县级验收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复验。

  六、补助标准及付款方式

  (一)补助标准: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拨付方式,补助下限不低于10万元,补助上限不超过各设施设备总造价的 30%,每个项目实施单位补助总金额累计不超过 300 万元。

  (二)付款方式:市级复验合格后,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项目建设单位为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项目分管领导及中心渔业技术股具体组织实施。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应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会同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2024年南县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确保用好渔业发展补助资金。

  (二)加强宣传引导

  要及时公开公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要切实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突出政策导向,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格资金监管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要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及票据管理。对于中央补助资金,要做到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四)加强绩效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自评,撰写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连同证明材料逐级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五)加强后续管理

  项目市级验收后,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保证项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营,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私自改变设施设备用途,不得私自将设施设备转移项目实施点,否则项目建设单位将依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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