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南县路畅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拆除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4888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10-3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4888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10-3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5日,经相关部门反馈,当事人南县路畅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浪拔湖镇兴桥村(原长缨村14组)省道S204东侧的混凝土搅拌场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该搅拌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分别为:搅拌场中心1号搅拌机设备,钢架结构,一栋一层,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1号搅拌机设备西侧1号仓库,一栋一层,砖瓦结构,建筑面积为170 平方米;1号搅拌机设备东侧2号搅拌机设备,钢架结构,一栋一层,建筑面积为274平方米;1号搅拌机设备东北侧办公用房,一栋一层,钢架树脂瓦结构,建筑面积为136平方米;1号搅拌机设备东北角地磅,钢结构,建筑面积为35.4平方米;1号搅拌机设备东南角2号仓库,一栋一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55 平方米;1号搅拌机设备西南角食堂,钢架树脂结构,一栋一层,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为990.4 平方米。已涉嫌违法。

  二、办理结果

  本案当事人南县路畅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在南县浪拔湖镇兴桥村(原长缨村14组)省道S204东侧的混凝土搅拌场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 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当事人南县路畅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严重影响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 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责令当事人南县路畅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对混凝土搅拌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限于2023年3月2日之前自行拆除,如逾期拒不自行拆除,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三、案件评析

  此案当事人南县路畅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明知建设程序违法,仍擅自施工建设,造成了较差的社会影响。被查处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对混凝土搅拌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限于2023年3月2日之前自行拆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制宣传,强调其违规行为带来的社会影响,从根本下手,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劝诫,同时向其说明不自行拆除我局将进行强制拆除,对可以二次利用的搅拌设备会造成重大损失,最后当事人积极配合,于2023年3月2日前自行拆除其混凝土搅拌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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