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南城执许字〔2023〕10083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7649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10-2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7649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10-2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南洲*********: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D5D,地址南县南洲镇****号,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30921********6193)向本机关提出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一楼临街门面,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设施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南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许可内容:

  1、许可申请人在南县南洲镇****号一楼临街门面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设施(门面一间),规格为(高1.8米、宽3.95米,数量1块),广告内容为“小湖鸭酱板鸭”,材质均为拉布灯箱,共计面积为7.11平方米。

  2、许可期限:2023年10月26日至2025年10月25日止。

  3、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4、设置地址:南县南洲镇****号一楼临街门面(具体位置以现场勘验笔录中指定位置为准)。

  二、许可要求:

  1、严格按图纸、路段、位置设置,定期做好广告牌的维护维修,做到整洁牢固、安全美观。亮化设施保持完好。

  2、不得妨碍交通、影响城市市容市貌,不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对脱色、破损、陈旧等有碍观瞻和影响安全的,必须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因广告牌设置不当或者维护维修不及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申请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许可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广告时,申请人应当自行拆除,其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申请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相关要求、技术规范和安全措施,在取得设置许可决定45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在90日内未完成设置,且又未变更设置许可决定的,其批准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5、本许可期限届满后如需延期的,必须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提出户外广告延期设置的申请,是否准许,由我局另行审查决定。

  三、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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