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2016482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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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2016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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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2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11月15日,在南洲镇新颜街371号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三楼会议室,就《南县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南县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市场准入评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南县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公告(征求意见稿)》《南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三个方案一个公告”)举行了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予以采纳及部分予以采纳的意见
1.数量与主体表述修改:将“三个方案一个公告”中涉及的“不少于500辆”调整为“500 辆”,“不少于2个经营主体”改为“2个经营主体”,去除“不少于”表述,使相关规定更为精准明确。
2.评定与考核细则完善:在《南县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市场准入评定方案》及《南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评方案》中,针对“一、‘市场准入’中(二)‘准入条件’‘2.’‘④配备超员、超载自动报警装置’”修改“评定细则”和“考核细则”,增加超员、超载扣分标准,强化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关键环节的规范与监管力度。
3.评定方案全面扩充:于《南县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市场准入评定方案》内新增“二、评定要求”章节,涵盖评定内容(包括企业信誉、经营实力、经营条件、车辆质量、运营管理、服务保障、创新能力、经济社会贡献等多方面综合评定)、评定方式(由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联合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定)、评定程序(从机构聘请、材料审查、得分评定与申诉处理,到专家评审、最终准入企业确定等一系列严谨流程)以及评定材料(详细列举申请企业需提交的诸如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各类保险证明、场地证明、运营模式说明等多达18项材料)等丰富内容,并明确其他相关事项,如一家企业申请时的简化程序、全部未通过资格评定时的处理方式以及企业弄虚作假的惩处规定等,全方位构建起科学、严谨且具有可操作性的企业市场准入评定体系。
4.方案章节序号调整:把《南县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市场准入评定方案》中的“二、管理机制”变更为“三、管理机制”,“三、退出机制”改为“四、退出机制”,优化方案的章节编排逻辑顺序,使其更为清晰、合理。
5.管理职责重新界定:对《南县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市场准入评定方案》里“三、管理机制 (一)管理单位职责”中的部分条款(4、5、6、7、9、10、11、12、13)予以删除,并在修改后的该部分职责中添加“5.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随后另起一段注明“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共享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晰各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治理与综合监管工作的协同性与有效性。
6.学校周边范围标注:在“三个方案一个公告”里涉及“学校”的表述后加注“学校(校园进出通道50m范围)”,突出对学校周边特定区域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的重视,有助于保障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与师生安全。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1.法律术语变更提议:对于将“三个方案一个公告”中所有“应当”修改为“须”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因在于法律条文中“应当”与“可以”相对应,其含义等同于“必须”,属于强制性规范用语,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与效力,无需更改。
2.取消投放建议处理:针对依据 2020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及时制止违规投放互联网电动自行车问题的建议函》提出的取消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如下:其一,当时该建议函出台的背景是全国多地存在无序投放互联网电动自行车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状况,其目的是促使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查处违规投放行为;其二,该函属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询问答复或请求批准事项所用公文,并非规范性文件;其三,南县在共享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方面已明确部门职责且对投放数量作出限制,不存在无序投放情形,并且经过过去五年的运营实践,已积累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管理经验。
3.车辆配备比例建议:关于按照县城区常住人员数量每100人配备1辆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建议未予采纳。因为100人配备1辆共享电动自行车虽为行业惯例,但实际操作需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南县规定的 500 辆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数量是基于五年实践经验总结得出,更贴合本县实际需求与运营管理实际状况。
上述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评议会严格审查通过,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特此公告。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