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4199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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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4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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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2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城执发〔2025〕21号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
《企业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全市“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益办〔2024〕8号)和益阳市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益阳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任务清单》(益法办〔202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城市管理执法实际,为帮助企业强化合规意识,提升预防行政违法能力,我局聚焦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占道经营、建筑垃圾处理等高频多发领域,编制了《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17日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序号 |
企业性质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临街企业单位 |
临街门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行为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临街门店的占道促销、装修堆物及作业等行为进行事前申请。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 |
全部企业 |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个人将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绿化用地;移植、砍伐城市花草树木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设施的事项进行许可审批,通过审批后,根据审批内容要求进行具体实施。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 |
全部企业 |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依法报送施工项目的内容,并按审批的许可内容规范施工。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 |
全部企业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单位或个人将需要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事项进行许可审批,通过审批后,结合益阳市路灯灯饰服务中心指导意见进行具体实施。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 |
全部企业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个人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6 |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经营企业 |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企业单位设置的广告要符合市容要求,在设置前进行许可审批,并按照审批的具体内容进行实施。定期检查广告设施,破损后24小时内修复,过期广告及时拆除。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7 |
餐饮经营企业及食堂 |
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与有资质的餐厨垃圾运输、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合同,并要求收运单位及时进行收运处理。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8 |
餐饮服务业经营企业 |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对外直接排放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餐饮服务单位开业前安装净化能力达标的合格油烟净化设施,并对油烟净化设施及时进行维护和清洗。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9 |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餐饮单位依法安装合规的燃气报警装置。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0 |
城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
建设施工场地未对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路面污染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对施工工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作业规定。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需运送渣土、泥浆等材料的施工场地设置车辆冲洗场地,并及时对过往车辆进行冲洗。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1 |
城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
未采取分段作业、覆盖裸土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通过围挡、洒水、冲洗等措施对裸土达到有效防尘降尘效果。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 |
城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
未经批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晚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文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布。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施工单位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前应取得批准,并进行公示。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3 |
建设工程的开发企业及施工企业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擅自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依法报送施工项目的内容。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一)项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置单位对本单位的待处置建筑垃圾进行审批,并根据审批要求和范围进行处置。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5 |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车辆管理,加强运输人员职业教育。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6 |
建设工程开发企业 |
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擅自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依法报送建设项目内容,并按审批的许可内容规范建设。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7 |
建设工程建设企业 |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许可审批,按照许可审批的具体内容进行建设。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