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8 16:05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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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养区划定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考虑现状、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禁养区划定范围

根据划定依据和原则,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划定如下: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见附件1);二是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部分区域,即舵杆洲部分区域:东至四百三路为界,西至南县大通湖区交界处,南至南县与沅江市交界处,北至南县蒸钵湖中心沟,面积1.623平方公里;三是各乡镇建成区(详见附件3);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为禁养区的区域,包括大通湖堤岸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内范围。

三、禁养区环境管控要求

(一)禁养区内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业主必须建立畜禽粪污防治档案,并报村(社区)、乡镇和相关单位备案。

(二)严格控制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活动规模,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通过关、停、转、迁等手段,逐步关闭禁养区内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优先支持关闭的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非禁养区内异地重建。

(四)禁养区内非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配备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消纳土地(池塘)和规范的粪污储存设施,不得设置排污口和露天堆放粪便,养殖场全部粪污100%综合利用,实现全量资源化要求。

四、非禁养区环境管控要求

(一)非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户)、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业主必须建立畜禽粪污防治档案,并报村(社区)、乡镇和相关单位备案。

(二)按区域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要求合理布置畜禽养殖,实现区域内种养平衡,确保粪污有效资源化利用。

(三)在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非规模各类畜禽养殖场(户)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在非禁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五)在非禁养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应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控制含重金属饲料添加剂、兽药的使用,实现科学养殖、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采取污染分类治理,尽可能达到粪污资源化利用。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合理规划布局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等单位要科学合理的制定我县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水平,合理确定区域畜禽养殖量和养殖规模;坚持绿色生态发展理念,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规划与建设一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实现养殖粪污的统一处理与利用,确保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严格准入条件

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规范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准入条件,确保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对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实现增量(养殖量)不增污,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的漫延。

结合我县中小规模畜禽养殖比例高和冲积平原区的农业种植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各种类、不同配套条件下畜禽养殖场(户)、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粪污处理与利用的模式、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等单位加强技术指导和规范制定,确保建设的粪污处理设施长效、稳定运行。

(三)规范建设标准

引导养殖户在规划区域内,在科学规划的前提下规范建设,逐步实现畜禽的规范化、标准化养殖。养殖场均需执行“四改两分”措施,即改水冲清粪为干式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改渗漏地面为防渗地面,实现固液分离、雨污分流。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

各乡镇和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养殖户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严格执法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要加大畜禽养殖户关闭、搬迁执法力度。对在禁养区内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照本方案要求限期关闭、搬迁,对拒不执行本方案规定要求关闭搬迁的,依法按程序实行强制关闭搬迁。对要求关闭搬迁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搬迁前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各污染物的排放满足《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

(三)加强引导,稳步推广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等单位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遵循“综合利用优先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调整结构,长效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等单位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供给侧改革,合理调整县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布局、总量、畜种和规模,加快转变畜牧生产方式,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引导适度规模养殖,推广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加快建立畜禽养殖分区管理长效机制。各乡镇要加强工作力度,在禁养区内要严防私自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引导退养农户调整种养结构,积极开展供给侧改革,发展其他高效产业,努力夯实彻底断养基础;在非禁养区内要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将畜禽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畜禽养殖行为的日常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加大对环境保护监测和监察执法力度。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畜牧水产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原县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南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doc

      2.南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统计表.doc

      3.南县城镇建成区畜禽禁养区面积统计表.doc

      4.南县畜禽禁养区面积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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