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发〔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县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力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前期审批和后期监管并重的管理制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需要县级财政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政府接受的国内外捐(援)赠资金;上级补助性建设资金(含专项债券、转贷);县管企事业单位资金;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含二级机构及派出机构)采用政府投资资金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在县域范围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大宗采购和服务项目。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四条 经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书记调度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项目可直接进入立项审批程序,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通过预审后方可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一)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益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资金来源、总投资估算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二)收到立项申请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召集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等单位对项目进行预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预审),出具预审意见。预审的重点是: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综合效益、项目资金来源、财政风险控制、项目选址与土地利用规划。
(三)项目通过预审后,总投资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直接进入立项审批程序;总投资在2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入立项审批程序;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的依次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方可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五条 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后,一是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登记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二是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启动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工程预算(概算)编制、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工程决算、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未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启动预算评审、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程序,县财政局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章 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启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前,应编制投资预算报告书报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评审结论作为招标控制价或政府采购价格的重要依据,招标控制价或政府采购价格不得超过预算评审金额。
第八条 项目经预算评审后,根据项目预算评审金额,其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工程施工在2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材料、设备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和服务费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 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或财政局审查后,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批。
(二)工程施工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材料、设备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和服务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或财政局审查后,依次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按季度将工程进展情况报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及相关县级领导。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或减少投资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增加或减少投资预算额度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论证、集体研究决策。
(二)项目增加或减少投资预算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财政局、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勘验变更现场联合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相关县级领导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1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批;4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依次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1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项目未经立项审批或者不符合建设规定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增加或减少投资预算的。
(三)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未按资金使用程序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经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复在我县境内实施、委托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建设与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项目批复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实施计划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将项目相关资料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十三条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