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南县财政性资金使用办法》起草情况说明
下面,就《南县财政性资金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情况作个汇报,主要汇报四个方面的情况:
一、《办法》起草目的
《办法》起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事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以利于缓解当下财政收支矛盾、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起草依据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南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起草之前,我们对以上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都进行了认真学习,并考虑了上级有关制度办法中的具体要求。此外,为确保有的放矢,我们还参考和借鉴了一些先进地区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的先进经验做法,使《办法》内容尽量丰富完善。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讨论稿共涉及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财政性资金的内容和审批范围。从部门预算资金、县级专项资金、本级追加专项经费、上级专项资金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第二部分是财政性资金使用程序。从资金使用的立项、审核、审批和业务操作四个层面进行了明确。第三部分是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四部分对本级政府性基金和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其他情况进行了明确。
四、重点关注问题
在起草的过程中,我们尽量做到让制度内容全面、程序合法、标准适当,但受自身认识及相关条件的限制,还有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
一是财政性资金使用遵循的程序。本《办法》起草的特点是对不同类型的财政性资金使用特别是审批方面分别明确决策程序,使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流程更具体、更有操作性。但可能存在个别程序设置无法周全地顾及到各方需求和特殊情况,需要查漏补缺。
二是审批权限对应的金额标准。特别是对上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中明确了不同的量化标准,但有可能存在有的标准偏高、有的标准偏低的情况,也需会议作出进一步界定。
南县财政局
2020年3月4日
南县财政性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提高政府财力资源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资金、县级专项资金、本级追加专项经费、上级专项资金(含政府债券安排的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财政性资金审批范围主要包括:
(一)部门预算资金,指年初批复至各预算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
(二)县级专项资金,指年初预算预留在县本级的项目资金;
(三)本级追加专项经费,指年初预算未安排、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的经费;
(四)上级专项资金,指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及主管部门下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审批。
(一)部门预算资金的审批程序
1.基本支出的审批。已列入部门年初预算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剔除县财政统一支付的工资、退休费等项目后,形成单位经费指标。单位经费数据直接导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生成用款计划,由部门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县财政局按月均进度办理审核并冲销指标。
2.项目支出的审批。由预算单位向县财政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拨付事宜。
3.部门预算指标在当年年末“零结转”,清理收回的资金由预算统筹使用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县级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1.县级专项中的民生个人补助类、事业运转补助类资金,以及直接明确到单位、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或实际需求提出使用计划,县财政局按要求拨付。
2.未明确到单位、具体项目的县级切块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经县分管领导把关,报常务副县长审批,由县财政部门批复下达指标。涉及资金整合的,经集体研究后,由县长审批。
3.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处理突发事件和其他特殊事项确需动用预备费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调查核实后提出动支预备费方案,报常务副县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本级追加专项经费的审批程序
年度预算执行中,县级财政原则上不新设或追加专项经费,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主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解决。确需追加安排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在县分管领导把关的基础上,由财政局长审核、县常务副县长审批。特定事项提交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对县委常委会议或县委专题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追加的项目,由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资金使用意见,经县分管领导把关,报县财政局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
(四)上级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1.上级专项资金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由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县财政局按指标文件下达到预算单位。
2.只明确使用方向的上级专项资金,打通资金大类使用渠道,由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后下达指标。
3.对于设施建设类上级专项(含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专项),由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县分管领导把关的基础上,100万元(含)以下的,报常务副县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县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结转超过一年的上级专项资金,以及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当年未支的工资、社保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等,视为存量资金处理。
第五条 对于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实施方未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的,县财政不予拨付资金。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严格审批程序,建立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使用单位要规范资金使用,严禁违规使用;严格财政工作和财经纪律,杜绝违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资金)、社会保障基金遵照上级相关规定管理。中央和省市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