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南县农业水价定价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和工作思路
2020年县发改局牵头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其主要内容是在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统筹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用水管理机制、工程建设和 管护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而我县的农业水价机制尚未形成,价格杠杆未起到促进节水的作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整体推进滞后。为抓紧推进改革进度,我局在开展成本调查测算、专家座谈会及民意调查基础上,制定了《南县农业水价定价方案》。
二、制定该文件的意义
我县虽然农业用水虽不是很紧张,但农田水利工程众多,且设施基础薄弱,用水管理低效粗放,加上县乡财政极其紧张,工程管护主体缺失,农业灌溉需水与工程性缺水的矛盾突出,急需要通过改革,健全水价形成机制,强化工程维修养护,倒逼节水意识形成,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通过改革不仅能促进农业节水,还可以提高水肥利用率及降低排水量,缓减面源污染,提升粮食产能,改善水生态环境。·本次方案的制定意在通过价格杠杆促进节水,维护农田水利设施的基本运行,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三)《湖南省定价目录》(2023版);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5号);
(六)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分类有序推进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湘发改价调〔2021〕685号);
(七)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编制大纲(2023-2025年)和相关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2〕1061号);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核心内容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县水利工程服务区域内使用水利工程设施引水灌溉及养殖的所有农业生产用水户。
(二)拟制定价格标准。由于我县现未向农户收取农业水费,不足以补偿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此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供水试行价格暂无法细化分类,南县各灌区农业用水实行统一水价。根据不增加农户负担的原则以及财政补贴情况制定水价标准,以覆盖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定额内用水计量不向农户收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由用户负担超定额用水费。具体如下:
1.粮油作物(水稻、小麦、玉米、油菜等):定额内骨干渠系水价0.021元/立方米,末级渠系水价0.01元/立方米。
2.经济作物、养殖业及其他用水:定额内骨干渠系水价0.031元/立方米,末级渠系水价0.01元/立方米。
3.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定额超初始水权定额0至20%(含20%)的,超出部分按1.5倍农户终端水价执行,超定额20%至50%(含50%)的超出部分按2倍农户终端水价执行,超定额5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倍农户终端水价执行。
四、重点说明事项
1.本方案在拟定时征求了县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的意见后形成初稿。
2.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文件要求,农业水价改革以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原则,以现状可支付水价作为基准水价。
3.农业水价改革的终极目标是按计量收费,多用水多出钱,节水有奖励。但我县属平原湖区,沟渠纵横,水系发达,且农户种植地块分散,根本不可能做到对每个农户种植区直接精准计量,到终端暂还只能按照用水量分摊到亩。
4.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内水费骨干工程定额内水价按照原有渠道由财政补贴,不向农户收费;超定额水费由用水管理组织负责收取,上缴财政用于对灌区水利设施维修维护和节水奖励。
5.不具备终端用水计量条件的,可实行计量以点以电折水、按量计费、终端按亩分摊。每亩定额用水量按水利局下达的用水定额确定。
6.在严格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的前提下,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上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较小,也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7.工作保障机制。根据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将农业水价试行工作作为对相关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考评的重要内容;县水利主管部门在试行区域安装计量装置,并对水费收缴管理工作开展成效按乡镇进行考核,对试行收取水费的乡(镇)由财政给予必要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