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2023096 | 文号 | 南发改联字〔2024〕5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4—02001 |
---|---|---|---|---|---|
签署日期 | 2024-10-23 | 发文日期 | 2024-10-23 | 信息时效期 | 2026-11-01 |
所属机构 |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2023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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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发改联字〔2024〕5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4—02001 |
签署日期 | 2024-10-23 |
发文日期 | 2024-10-23 |
信息时效期 | 2026-11-01 |
所属机构 |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4—02001
关于印发《南县农业水价定价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南县农业水价定价方案》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南县财政局
南县水利局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3日
南县农业水价定价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提升水资源配置效率、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绿色发展、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的重要举措。
二、改革定价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中“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5号)。
(五)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分类有序推进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湘发改价调〔2021〕685号)。
(六)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编制大纲(2023-2025年)和相关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2〕1061号)。
三、成本测算
按照相关规定,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成本调查队对我县23个灌区近两年的农业灌溉供水成本进行了成本调查,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现状、灌区内农业灌溉用水条件和水资源稀缺程度,提出了我县农业供水价格。
测算原则:按照补偿农业供水生产成本、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测算农业供水运行维护成本,不计利润、税金和固定资产折旧。按照“一县一价”原则,测算全县骨干工程农业供水运行成本和全县田间工程运行维护成本。
测算范围:全县重点中型灌区和一般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全县田间工程。
测算方法:选择23个大中型灌区为农业供水运行成本进行典型测算。采用加权平均法,测算全县骨干工程农业供水运行成本和全县田间工程运行维护成本。
测算结果:根据各灌区运行情况,灌区运行经费主要由财政补贴。灌区内主要粮油农作物水价运行成本约达到0.021元/m³,经济作物运行成本约达到0.031元/m³,末级渠系水价运行成本约0.01元/m³。
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农业用水终端价格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终端价格实行全计量计价、分段分类(以电折水)计价相结合的定价形式,根据不加重农户负担的改革原则,定额内计量用水不向农户收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由用户负担超定额用水费,定额内计量用水按水利部门下达的批复定额确定。农业供水终端价格全县实行同一水价,考虑到目前管理现状,末级渠系水费可由村集体与农业用户以收取电费等方式具体实施。
农业用水终端价格为:
(一)粮油作物(水稻、小麦、玉米、油菜等):定额内骨干渠系水价0.021元/立方米,末级渠系水价0.01元/立方米,末级渠系水费也可由用户与各村用水自治组织协商解决。
(二)经济作物、养殖业及其他用水:定额内骨干渠系水价0.031元/立方米,末级渠系水价0.01元/立方米,末级渠系水费也可由用户与各村用水自治组织协商解决。
(三)按照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操作规程的要求,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定额超初始水权定额20%以内(含20%)的,超出部分按1.5倍农户终端水价执行,超定额20%至50%(含50%)的超出部分按2倍农户终端水价执行,超定额5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倍农户终端水价执行。
五、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水费计收结算方式
定额内水费骨干工程定额内水价按照原有渠道由财政补贴,不向农户收费;超定额水费由用水管理组织负责收取,上缴财政用于对灌区水利设施维修维护和节水奖励。
各灌区用水组织依据超定额供水量和终端水价标准按累进加价制度向农业用水户收取水费,同时按经过计量器的供水量,向供水单位结算水费,水费计收结算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不具备终端用水计量条件的,可实行计量点按量计费(以电折水)、终端按亩分摊。每亩定额用水量以水利部门的批复为准。
六、相关要求
(一)根据湖南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取用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优惠政策。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群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免收农业灌溉用水水费。
(三)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将农业水价试行工作纳入乡镇考评的重要内容,对试行收取水费的乡(镇)给予必要的激励。具体补贴和奖励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水利局另行制定。
(四)将灌区农业灌溉用水转变为非农业用水的,在不低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标准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七、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满后,如该农业用水价格能够保证供水成本费用,则自动转为正式农业水价执行;如未能保证供水成本费用,则请县水利局按照相关程序提供运营成本数据材料,由我局对农业用水价格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