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20 15:42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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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划定全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组织起草了《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逐步扩大。

(三)2017年3月,原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 I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区管理中,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执行。

二、有关内容说明

高污染燃料管理种类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蜂窝煤等)、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东至藕池河东支、沱江,南至大郎城、富美桥村组道路,西至益南高速南县西互通、凤栖湖、兴桥村村界,北至肚湖、兴桥村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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