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68112 | 文号 | 南政告〔2025〕2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5—00001 |
---|---|---|---|---|---|
签署日期 | 2025-05-20 | 发文日期 | 2025-05-20 | 信息时效期 | 2030-05-20 |
所属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68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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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25〕2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5—00001 |
签署日期 | 2025-05-20 |
发文日期 | 2025-05-20 |
信息时效期 | 2030-05-20 |
所属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5—00001
南政告〔2025〕2号
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全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东至藕池河东支、沱江,南至大郎城、富美桥村组道路,西至益南高速南县西互通、凤栖湖、兴桥村村界,北至肚湖、兴桥村村界。
二、实施步骤:共分三年实施,逐步推动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2025年完成九都山路-走马湖路-涂家台路-宋田路范围内高污染燃料的禁止销售和使用工作;2026年完成运河东路-南洲西路-沿湖南路-桂花园西路范围内高污染燃料的禁止销售和使用工作;2027年实现禁燃区全面禁止高污染燃料的销售和使用。
三、高污染燃料种类: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蜂窝煤等)、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违规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事业单位,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开展禁燃区内各类经营户(含个体工商户、门店)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的整治工作。
六、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洲镇人民政府、浪拔湖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 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