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关于加强南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24 10:37 信息来源:南县民政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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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背景和工作思路

  为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促进我县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0号)精神,结合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市委养老服务领域监管机动巡察的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若干措施。

  二、制定该文件的意义

  该《若干措施》明确规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监管、养老服务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监管、养老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落实等方面的具体内容。有利于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有利于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对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三、制定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2021〕80号)

  四、核心内容

  (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强化事前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民政局要严格把关非营利性养老经营主体登记材料,市监局要严格把关营利性养老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材料,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推送共享。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由民政局会同住建局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会同消防救援、住建等部门抓好消防安全整治,全面摸清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县政府挂牌督办。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和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湖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24〕37号)落实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薪酬激励制度和社保待遇。优化乡镇公办养老机构负责人的选拔聘任机制,敬老院的院长人选,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名,商县民政局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聘任时年龄应小于55周岁,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宜担任院长或其他管理职务,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敬老院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履职不到位的,应及时调整。

  (四)加强涉老资金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资金和政府奖补资金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等行为,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加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查处插手干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的行为。全面实施乡镇公办养老机构会计核算的院账乡管,规范财务行为。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监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规范服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防火巡查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等台账,视频监控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建立养老服务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

  (六)加强设施建设监管。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违法占用养老服务机构土地,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未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配建或移交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行为。

  (七)加强消防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行动,由民政局会同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建立联合检查机制,重点排查机构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畅通、电气线路敷设、易燃可燃材料使用等情况,建立问题隐患、整改措施、责任分工“三张清单”,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实施挂牌督办并限期销号;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日巡查、周检查、月演练”制度,重点加强夜间、节假日值守和失能老人生活区巡查。

  (八)加强应急处置监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季度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知识宣传,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九)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指导其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转移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建民营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监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

  五、重点说明事项

  一是强化事前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民政局要严格把关非营利性养老经营主体登记材料,市监局要严格把关营利性养老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材料,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推送共享。

  二是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职业道德水平。按照湖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24〕37号)落实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薪酬激励制度和社保待遇。优化乡镇公办养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机制,敬老院的院长人选,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名,商县民政局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

  三是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监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发改局负责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民政局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管理和服务,明确护理服务内容、服务分级标准及机构等级,制定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和养老机构名单管理办法,动态调整及公布公办养老机构目录;市监局负责对养老机构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财政局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进行财务监管。

  四是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结合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一体推进,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流程和问题移交处置程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执法检查联动、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切实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

  五是注重党建引领,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养老服务党建工作机制,压实属地乡镇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把党建工作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全过程,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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