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99820 | 文号 | 南民联发〔2025〕9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5-06003 |
---|---|---|---|---|---|
签署日期 | 2025-09-24 | 发文日期 | 2025-09-24 | 信息时效期 | 2030-09-24 |
所属机构 | 南县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99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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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民联发〔2025〕9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5-06003 |
签署日期 | 2025-09-24 |
发文日期 | 2025-09-24 |
信息时效期 | 2030-09-24 |
所属机构 | 南县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5-06003
南民联发〔2025〕9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南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南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若干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民政局 南县财政局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南县自然资源局
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9月24日
关于加强南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我县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走深走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定如下措施。
一、突出重点,实施全程监管
(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强化事前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民政局严格把关非营利性养老经营主体登记材料,市监局严格把关营利性养老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材料,民政局和市监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推送共享。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已完成备案的,民政局会同市监、卫健、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监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由民政局会同住建局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会同消防救援、住建等部门抓好消防安全整治,全面摸清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县政府挂牌督办;会同市监局加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开展风险监测;会同卫健、医保、市监等部门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安全、采购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监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和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湖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24〕37号)落实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薪酬激励制度和社保待遇。优化乡镇公办养老机构负责人的选拔聘任机制,乡镇敬老院的院长人选,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名,商县民政局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聘任时年龄应小于55周岁,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担任院长或其他管理职务,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敬老院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履职不到位的,应及时调整。要依法依规加强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支持县职教中心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惩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监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
(四)加强涉老资金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资金和政府奖补资金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等行为,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加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查处插手干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的行为。全面实施乡镇公办养老机构会计核算的院账乡(镇)管,规范财务行为。要加强对执行养老保险政策的监管,重点监督资格认定是否准确、是否严格审核把关,是否存在违规领取或发放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侵占挪用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医养结合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监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发展改革局负责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民政局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管理和服务,明确护理服务内容、服务分级标准及机构等级,制定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和养老机构名单管理办法,动态调整及公布公办养老机构目录;市监局负责对养老机构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财政局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进行财务监管。加大对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严厉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医保局、县金融监管支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规范服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防火巡查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等台账,视频监控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建立养老服务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严肃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监局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局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引导成立全县性养老服务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实施信誉评价,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监局、县公安局)
(六)加强设施建设监管。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违法占用养老服务机构土地,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未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配建或移交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养老服设施使用性质和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行为。(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民政局)
(七)加强消防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治理行动,由民政局会同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建立联合检查机制,重点排查机构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畅通、电气线路敷设、易燃可燃材料使用等情况,建立问题隐患、整改措施、责任分工“三张清单”,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实施挂牌督办并限期销号;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日巡查、周检查、月演练”制度,重点加强夜间、节假日值守和失能老人生活区巡查。(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民政局、县住建局)
(八)加强应急处置监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知识宣传,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依法依规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卫健局、疾控机构和民政局报告,并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向属地党委政府、民政局和应急管理局报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
(九)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指导其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转移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建民营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监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
二、创新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十)加强标准体系落实。督促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MZ/T171—2021)、《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号)等国家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培育星级机构,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实施动态化管理,并将评定结果与评比表彰、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项目等挂钩。支持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推动实施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提高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十一)推行“互联网+监管”。要通过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民政局负责形成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健局负责形成老年人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局负责户籍在我县的老年人基本统计数据,人社局负责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共享,医保局负责收集相关医保信息。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等信息,按照经营性质分别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十二)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依法将备案申请人备案承诺及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体系,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加大对诚实守信企业的项目和信贷支持力度,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要依照民政部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的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范围,限制其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单位医保联网结算,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逐出养老服务市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人民银行益阳分行南县营业管理部、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
(十三)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结合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一体推进,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流程和问题移交处置程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执法检查联动、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切实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民政局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风险隐患,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处理;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机构停业整顿或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单位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强化保障,形成监管合力
(十四)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养老服务党建工作机制,压实属地乡镇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把党建工作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全过程,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十五)落实监管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措施、依据和流程,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监管结果。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在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资金拨付、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建设,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托12345政务热线、民政局公开的养老服务监督电话,受理投诉,由各部门归口处理。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打造环洞庭湖经济圈养老服务高地。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养老服务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普及力度,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