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141083 | 文号 | 南政告〔2019〕24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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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19-12-31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时效期 | 2024-07-22 |
所属机构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141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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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19〕24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9-12-31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时效期 | 2024-07-22 |
所属机构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19-00008
南政告〔2019〕24号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政策,有效恢复我县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修复我县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在我县重点水域和区域实行全面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和区域:县域范围内的洞庭湖、藕池河、淞澧洪道、南茅运河、三仙湖水库、胡子口哑河、五七运河等水域,南洞庭湖草龟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禁捕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禁捕水域和区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禁捕水域和区域进行捕捞作业。凡违反禁捕规定非法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和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南县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等单位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禁捕水域和区域开展常态巡查等执法行动,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从严从重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全面禁捕工作政策宣传引导,认真开展日常巡查,配合做好执法工作。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欢迎监督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0737-5223918或110)
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