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190806 | 文号 | 南政告〔2020〕2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20-04-24 | 发文日期 | 2020-04-28 | 信息时效期 | 2024-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19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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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20〕2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20-04-24 |
发文日期 | 2020-04-28 |
信息时效期 | 2024-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0—00002
南政告〔2020〕2号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非法砂石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思想,加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整治非法砂石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砂石场是指未经审批(含证照不全)的砂石场,包括商品混泥土搅拌场、露天砂石堆场等。
二、非法砂石场业主必须在2020年5月15日前自行清运完砂石、拆除设施设备和违法建(构)筑物等,恢复土地原貌;逾期未完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清运和拆除。
三、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等单位要加强工作配合,严格执法,确保我县非法砂石场按期整治到位。
四、在非法砂石场整治过程中,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