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383405 | 文号 | 南政告〔2021〕2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1—00003 |
---|---|---|---|---|---|
签署日期 | 2021-04-12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383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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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21〕2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1—00003 |
签署日期 | 2021-04-12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1—00003
南政告〔2021〕2号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
为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油菜、水稻、玉米、棉花、甘蔗、黄豆、芝麻、薯类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垃圾包括生产垃圾及生活垃圾。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垃圾禁烧的宣传、巡查、执法等工作。
四、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等单位要按照“齐抓共管、堵疏结合、标本兼治”原则,集中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巡逻检查,严厉查处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行为。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由各执法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露天焚烧垃圾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因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农作物秸秆、垃圾焚烧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如查实的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
县禁烧办:0737-5217199
华 阁 镇:0737-5781101 明山头镇:0737-5772645
乌 嘴 乡:0737-5738580 青树嘴镇:18975385286
茅草街镇:0737-5448156 三仙湖镇:0737-5435101
中鱼口镇:0737-5421001 南 洲 镇:0737-5217721
浪拔湖镇:0737-5880120 麻河口镇:0737-5821192
武圣宫镇:0737-5813005 厂 窖 镇:0737-584251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南政告〔2017〕13号)同时废止。
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